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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董秘月薪4万5需在线上解决老板生理需求?律师:此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发布日期:2024-06-08 11:37    点击次数:93

  

5月29日,有网友称,一家公司在招聘董事长秘书的信息上赫然写着“需要打开视频远程来解决老板的生理需求”。据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主要人员及股东共2人。

为求证相关信息,看看新闻记者拨打了涉事公司在爱企查显示的电话,电话打通后对方自称是公司负责人。

记者表示了求职意愿后,对方称加微信详谈。加上微信后,对方发来了一个文档

表示如果合适可以晚上细聊,文档中称该公司需招募线上女助理,年龄20-30岁的单身女性优先。月薪可达25000-45000,并称秘书“带点异性关系”

“但只是用于线上”,点开附件“董事长秘书招聘要求”,正是网友截图爆料内容。

看看新闻就此公开信息向律师咨询,方正宇律师对此表示,这种行为非但涉及虚假招聘,实际上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如果所谓线上满足需求的对话对象涉及到不特定多人,将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看看新闻记者了解到,该公司注册地址实际并没有企业在运营。在此也提醒广大求职者警惕类似求职陷阱,发现后可及时向平台或有关部门举报。后续情况看看新闻将进一步关注。

1、有网友认为,在家打开摄像头兼职,就可以获得2.5万元以上的月薪,且还要满足老板生理需求。这不就招嫖么?估计所谓的老板就是招来的“嫖客”。

虽然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是一家皮包公司,且是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此举并非是属于卖淫嫖娼。

具体而言,公安部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为满足对方生理需求,并为其提供有身体接触的违法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不是线下接触的,一般不认为是构成卖淫嫖娼。

律师:此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2、虽然线上从事这种行为,目前还不能认定为构建卖淫嫖娼,但这种行为同样是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而言,只要老板是不认识的不特定人员,且双方是以金钱为媒介而在线上实施的,即便双方没有实质上的身体接触,也应当认定为淫秽表演。

注意!以上情形只是指私底下“一对一”的行政处罚!且双方必须是不特定人员、以金钱为媒介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也就是说,线上“一对一”实施者违法,组织、策划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65条规定,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组织淫秽表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情节。

3、如果是组织“一人对多人”进行表演,且多人还是不特定人员,那性质又变了。即表演者也构成犯罪。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四)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六)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第2 条规定,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363条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同意应聘并从事了这份工作,即便只是为一个所谓的老板提供服务,那也构成违法。

如果是同时向多个“老板”提供这种服务的,则与组织者是共同犯罪,罪名则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最后,希望各位网友遇到这种情况时,要第一时间拒绝,并报警处理,以免有人会因此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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